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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務人員協會變更調整處理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0條及第1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2月30日部管二字第100351291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地方行政區域合併改制,致部分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協會面臨所依附之機關組織變革而受影響,本部前擬具「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地方行政區域合併改制之調整處理方式」於99 年10 月13 日函各機關協會及其主管機關略以,如協會所依附之機關已制定新組織法規,則請協會於機關改制之日起3 個月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章程或民法第57 條自主議決解散,未解散者由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解散,並依民法相關規定進行解散清算。

二、考量協會解散清算程序繁複耗時,又解散清算中之協會視為存續,有礙機關內公務人員行使結社權,爰為維護公務人員結社權益,本部重新研擬變更調整處理方式,協會所依附機關如係制定新組織法規而廢止原組織法規,而不涉及協會合併、分立事項之前提下,基於協會會員同一主體性原則,協會原有會員800 人或機關預算員額五分之一以上,仍具新機關公務人員身分(按:協會法第11 條,已達成立新協會之門檻,符合成立要件),經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同意修正章程以新機關名稱繼續運作,並概括承受原機關協會之權利義務者,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後繼續運作,無須辦理解散及清算。

三、如協會所依附之機關制定新組織法規而廢止原組織法規,協會未依上開說明二程序辦理變更申請者,應依說明一之調整處理方式辦理解散。至於機關組織法規未修正或以修正案方式辦理之協會,仍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辦理清查會員異動情形、新會員招募或檢討修正章程等工作,俾資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