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4月29日部管二字第0972907853號函
內容:
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第14 條規定,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2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 次為限。同法第22 條規定,協會之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至於協會理事長出缺,遞補之繼任理事長,當屆任期是否計入連任之限制抑或自下屆新任起算,協會法並未明定。茲考量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協會,為維持會務順利運作,協會理事長任期內出缺,所遺任期不足1 年者,得自出缺之日起1 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1 人代理之,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1 人代理之,代理期間並無任期計算之問題;但所遺任期如超過1 年者,應自出缺之日起1 個月內補選之,補選繼任理事長之任期至原任理事長之任期屆滿為止,繼任當屆應算1 任,並計入連任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