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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籌備會成員是否須為發起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1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3月10日部管二字第092222535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1 條第2 項規定:「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揆諸該條原意,係先由發起人組成籌備會,再辦理會員招募。是以,在籌備會組成初期,當以發起人為其成員。惟爾後在招募會員期間,如協會籌備會業務有需要,而入會之會員有意願參與籌備,為促使公務人員協會法早日成立,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