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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警佐一階職務年資未滿3年之消防人員,不得併計曾任某區公所一般行政職系委任第五職等村幹事之考績,取得參加91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及第14條之1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年7月3日公訓字第910370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任警佐一階職務之消防人員,擬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有關其年資及考績採計,除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 條規定外,尚須依銓敘部91 年6 月21 日部特三字第091215736 號書函釋略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 條之1 之立法意旨係為解決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技術人員互調併計年資、考績升等(晉階)任用問題,爰增列本條規定以資適用。並據以於該條條文中明定,應以其曾任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之年資、考績,始得併計取得各該任官資格。至於曾任非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之年資、考績不宜併計。是以,現任警佐一階職務之消防人員,其曾任非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之年資、考績,核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 條之1 規定未符,自不得併計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 條第3 項(現為第5 項)之年資、考績,取得警正升官等任官資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