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2、退職(政務人員) > 退職給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政務人員於退職後始獲頒勳章、獎章者,得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發給獎勵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7月2日部退二字第097295713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獲頒勳章、獎章之政務人員於退職時發給獎勵金之目的在獎勵政務人員在職期間之表現,是政務人員如於退職後始獲頒勳章、獎章者,考量該勳章、獎章係以其在職期間之功績為請頒依據,爰得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現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5 條)規定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