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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政務人員奉總統令退職後,於業務交代期間,倘發生死亡、失能等事故,不得領受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定之給與(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條第2項、第3條及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12月23日部退二字第093243858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應於交卸之日將業務移交清楚,除有特殊狀況方得延長交代期間,且只限辦理交代尚未清楚之業務,至駐外政務人員之交代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並應於交代清楚後3個月內回國報告交代情形,準此,公務人員於卸任後,於交代期間雖領有俸給,惟以其僅係辦理應交接之事務,如屬屆齡退休而應辦理交代時,以其係以屆齡當日或1 月、7 月16 日退休生效,縱有延長交代之需,亦不再核發派令,如屬調職回部辦事或轉調其他職務,亦須發給調職之派令,亦即延長交代期間,並不會因辦理交代事宜而另發給派令。政務人員之任免,均係以總統令公布日期為依據。駐外特任(派)人員既接獲總統免職令,其職務應自免職令公布之日起卸職,至於新任人員未接任前之期間,其雖仍執行職務並支薪,惟以其並非屬總統特任(派)任職期間,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自非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適用對象,亦非屬公教人員保險法所稱之有給專任人員,因此,交代期間自不得再行參加政務人員離職儲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是以,駐外政務人員奉總統令免職後之交代期間,倘發生死亡、殘廢(現為失能)等事故,以其非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適用對象,自無法領受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定之給與(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