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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應繳納所得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二、補充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2月15日89退二字第186619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財政部84 年12 月13 日台財稅字第841661346 號函規定,退休及資遣之公教人員本人及支領撫卹金之遺族,其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補償金,因其性質同於退休金、資遣費或撫卹金,可依87 年6 月20 日修正前之所得稅法第4 條第4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依財政部89 年2 月2 日台財稅字第0880451848 號函規定,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應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9 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是以,87 年6 月22 日以後退休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領取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應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