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2、退職(政務人員) >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年資採計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12月2日88台特二字第182686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或撫卹時,其具有政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舊制年資均得核發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亦即其補償金發給年資應採計至85 年4 月30 日止。另於88 年7 月1 日前曾任政務人員者,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第3 項規定,如選擇補繳自85 年5 月1 日起至88 年7月1 日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年資應採計至85 年4月30 日止;如選擇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給至其退職之前1 日止。

附註:
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因於92 年12 月31 日施行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