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附錄2、新增解釋函(令) > 111年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自111年1月18日起,公務人員得依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按:係指111年1月18日修正施行之性工法及同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附註

  1. 性工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2. 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5項規定之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