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離婚配偶請求權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6月22日部退三字第1094947569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82 條規定,公務人員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是以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為前提,且離婚配偶可以行使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的基本條件是婚姻關係至少須滿2 年,以及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的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即互惠原則)。因此,目前只有配偶無工作,或夫妻均為公、教、軍及政務人員,於離婚時才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公、教、軍及政務人員的離婚配偶是勞工,因其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之立法,即不適用此項規定。此外,公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之請領方式以協議先行及個人先給付為原則,雙方可在離婚當下,先行協議給付方式及金額,達成協議者,自行按協議結果給付;上述協議方式是否列為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依當事人自行決定。另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再由離婚配偶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核)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代為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