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5月25日部退三字第1105351742號書函
內容:
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係以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為前提,並以婚姻關係至少須滿2 年為行使該請求權之基本條件。又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 條第2 項規定已明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準此,認定離婚配偶是否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自應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無工作而得依其他法律享有退休金而定,非以「離婚時」有無工作或單純以曾有勞保投保紀錄即予認定是否具請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