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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場霸凌提出及處理相關事宜

為確保本部職場健康及安全環境,避免同仁遭受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本部同仁如於職場有感受到被霸凌之情形,請依規定提出申訴,本部將依程序處理。

內容: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本(114)年7月1日函,「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並於同日施行並公布相關配套措施。另為配合安衛辦法修正施行,本部秘書處成立本部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並於本年8月1日起執行。

二、復查前開保訓會函說明略以,依安衛辦法第39條規定,各機關應於不抵觸安衛辦法之範圍內,訂定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各機關應參考本會嗣後訂定之「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自訂職場霸凌防治處理規定,並於機關網頁公開揭示。本室將俟上開原則訂定後,訂定本部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相關規定,並以此為本部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準據。
三、霸凌案件申訴,請以書面或言詞向人事室或秘書處提出,人事室專線:8236-6684(傳真:8236-6524);秘書處專線:8236-6778(傳真:8236-6779)。
四、檢附本年7月1日保訓會函、安衛辦法及防護委員會名冊,請參考。

人事室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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