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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部分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

考試院112年5月31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200021181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1200012231號函,釐定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部分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如下,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一、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

二、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

三、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