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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部銓四字第1145878623號函: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約聘人員簡化登記備查範圍一案

一、按現行旨揭約聘人員不論當次代理期間長短,各機關均係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於其到職後1個月內,送本部登記備查。

二、為兼顧旨揭約聘人員日後提敘俸級之需要及流程簡化,爾後渠等人員,須其當年1至12月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其他規定(例如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連(接)續於本機關聘用者,各機關始應於次年1月底前,依聘用條例相關規定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其餘均毋須送本部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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