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次查本部93年2月11日部銓三字第0932309037號電子郵件略以,職務辦理陞遷應以該職務「出缺」為前提,惟如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為因應機關業務需要,得預為辦理陞遷,俾機關得以適時遞補人員,惟仍應避免影響參加陞遷人員之權益及職務嗣後因情勢變更,致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發生。
二、據前,各機關為加速人員遴補程序,如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例如:該職務人員已經本部核定退休、原服務機關就指名商調案已回復過調日期後),得預為辦理甄審(選),俾利業務推展及人力銜接;預辦甄審(選)之職缺公告,宜載明為預估缺(出缺日期)等相關資訊,以符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