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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銓敘部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1.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2. 本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本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3. 本部民國110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05407881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本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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