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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至2月已發放之公(政)務人員及其遺族之退撫給與之調薪差額,請各機關於2月13日以前完成補發。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於107年1月30日完成三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亦經行政院於107年1月31日核定,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因此依現行公(政)務人員退撫相關規定,各發放機關原應於該要點修正發布之日起之下次退撫給與發放時(即107年2月1日),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並補發調薪差額。 考量各發放機關已完成2月份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後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事宜,因此關於107年1月份及2月份已發放之退撫給與調薪差額補發作業,准予延緩辦理;惟各發放機關至遲請於107年2月13日以前,完成差額補發作業,並將款項如期發給退撫給與領受人,以維護退撫給與領受人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