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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民國107年度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4條規定訂定之「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及「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應配合修正如附件,並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一、查優存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其所領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不得超過最後在職本(年功)俸加一倍之75%(年資25年)至95%(年資35年),且不得超過在職實質所得(含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之1/12)之70%(年資15年)至90%(年資35年);超過者,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二、前開各項「在職實質所得」之計算標準,於100年1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係按99年之待遇標準計算;於100年2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係按其最後在職時之待遇標準計算;其中「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因係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而得,是於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時,該項數額亦應併同調整。今因107年度公務人員待遇調整,並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爰配合修正前揭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