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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08年4月25日令會同發布廢止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一、由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於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致前述規定均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試院爰會同行政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
二、兩院會同廢止令請詳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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