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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溯自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茲因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3日公告調整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標準為新臺幣(以下同)3,772元,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爰配合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為3,772元。又本次調整係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為保障上開生效日後之撫卹遺族權益,各機關應依調整後之給與標準發給每一未成年子女加發之撫卹金,至於109年1月及2月如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