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9條規定:「各機關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辦機關。各主辦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6月底前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中,並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衡酌疫病狀況及人力運用情形,如無法於109年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並備文函知本部者,得俟疫情較趨穩定時送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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