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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部退三字第10949332521號令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所定,配合民國105年全國醫護人員危勞職務職稱及範圍全面檢討方案,經本部備查得繼續適用原醫護危勞職務退休年齡規定相關事宜。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所定,配合民國105年全國醫護人員危勞職務職稱及範圍全面檢討方案,經本部備查得繼續適用原醫護危勞職務退休年齡規定至109年12月31日者,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屆齡退休。配合考試院及衛生福利部解決護理人員高資低用問題,將上述經本部備查之護士職務改派護理師職務者,以及配合機關人力運用,將經本部備查人員於同一備查機關內,派(免)兼醫事主管職務者,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得繼續適用原醫護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規定。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不符部分,均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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