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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部銓五字第1094889313號令: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有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經本部重新檢討後,除另有規定外,辦理認定之相關原則

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有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經本部重新檢討後,除另有規定外,辦理認定相關原則如下:
一、依調任辦法第5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條第3款等規定辦理以學歷系所、科別性質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係以學系、輔系、研究所或科別名稱與擬調任職務職系名稱相同或近似者認定之;又其系所、科別等名稱與擬調任職務職系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試)該職系「考試類科」名稱或「職系說明書子項」名稱相同或近似者,亦得予以認定與該職系性質相近。
二、依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第6款及第6條第4款等規定辦理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如申請認定之職系於高普考試設有考試類科者,係以該職系各考試類科涵蓋之專業科目為採計範疇。
三、依調任辦法第5條第4款、第6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等規定辦理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如係曾任未列有職系職務年資,係依機關開立之服務證明書所載主要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認定係屬何職系後,倘該職系與擬調任職務職系相同者,即認屬性質相近;如係曾任機關(構)列有職系職務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該職系與擬調任職務職系於一覽表中列為同一職組,即認屬性質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