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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本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該法之準用對象。揆其立法意旨,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明定渠等係中立法準用對象。

三、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是自本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服務法及準用中立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