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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銓敘部部退二字第10949636421號令:重申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8條有關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得增加給與之規範意旨,並補充規定該項得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時,應比照退撫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發給。

政務人員在職時或退職後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係以其在職期間之功績為請頒依據者,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得增加給與;如係政務人員在職亡故或退職亡故後始追贈之勳章或特殊功績,該項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者,其範圍、領受比率及順序,比照退撫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