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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公務人員退撫業務宣導講習會」相關事宜

   

 本部預定於109年10月29日(北區)、同年11月3日(北區)、同年11月13日(南區)、同年11月18日(東區)及同年11月25日(中區),分區辦理「公務人員退撫業務宣導講習會」,共計舉辦5場次。

 茲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因該法有新增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所無之規定,或有部分規定於法制與實務上已有所改變〔如退撫法所定發放(服務)機關辦理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或優惠存款利息之追繳程序,與原退休法已有所不同〕。此外,依退撫法第40條規定,各級政府因年金改革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基於挹注退撫基金作業已為每年例行業務,且本部已建置挹注經費作業資訊系統,為使人事人員熟悉上開退撫業務及資訊系統之操作,以及了解退撫給與發放、領受人資格查驗與追繳作業程序等相關執行事項,並減少誤發、溢領之情形,爰規劃辦理本宣導講習會,前以本部109年10月8日部退二字第10949781161號書函檢送相關實施計畫,並邀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及所屬辦理退撫業務之人事同仁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