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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10年7月1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量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及育兒福利措施多元,為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以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銓敘部爰研擬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並於110715日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