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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公務員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本部本(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2. 前開本部本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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