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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110年12月10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1號令:修正本部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令之補充規定二;本部110年12月10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2號函檢送修正後之「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

1.本部民國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令有關109年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關職系之適用,補充規定二、「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須銓敘審定該職組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修正為「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並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
2.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