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部民國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令有關109年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關職系之適用,補充規定二、「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須銓敘審定該職組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修正為「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並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 2.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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