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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配套作業措施說明。

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請各機關依本部111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函,說明之配套方式辦理,並應如期於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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