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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含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或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調高2%,配套執行規範說明。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依本部111年4月15日部退三字第1115443438號函,說明之配套配套執行規範辦理,至於實務發放之金額調整,新制部分本部將洽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調整,舊制部分本部將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調整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的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便利各人事同仁可以及時並正確發放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