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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廢止案

主旨:公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廢止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考試院。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廢止理由: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訂定。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並於同年6月10日咨請總統公布在案,其中服務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係原第14條第1項、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合併修正,致上開許可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失其附麗,爰應予廢止。
四、「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彙編之「拾-2項下」。
五、任何人得於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法規司第一科承辦人石芳毓(電話:02-82366474,傳真:02-82366497,電子郵件帳號:fangyu@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