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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售本部繳銷牌照公務車1輛。

標的物*
標的物

銓敘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部秘五字第11458377132號
主旨:公告標售本部繳銷牌照公務車1輛。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4年7月4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在本部銓賢樓5樓第1會議室辦理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午10時整同地點開標。
三、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4年7月3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部(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秘書處第五科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文件,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以掛號函件或現場遞送方式投標。
四、保證金:本案需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保證金於開標後,除最高標價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憑據無息領回。
五、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截標前逕洽本部秘書處第五科安排參觀(僅提供引擎啟動運轉及電子設備功能測試等靜態展示,無法提供道路駕駛測試)。
六、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4年7月10日(星期四)以前至本部秘書處第五科以現金繳納方式1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得標。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七、本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3日內,由本部提供車籍資料及得標證明文件予得標人,由得標人自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及辦理新領牌照檢驗事宜,本部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部全球資訊網站公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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