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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養育幼兒之限制轉調規定例外事由

     立法院今(1/19)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期能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
   銓敘部表示,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修正任用法第22條,規定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高普初考)、6年(地方、身障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機關用人穩定性與其能否遂行業務息息相關,本次修法雖適度放寬轉調之限制,惟仍宜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各種實際養育情形,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之調任權益,逐案審酌是否同意過調。又本次修法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立法委員提醒應避免公務人員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據以調任之情形,銓敘部允諾未來如有個案發生,將對於各機關如何妥適考量此類商調案件之同意與否,作成相關解釋,以利各機關有所依循。(1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