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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銓敘部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5條第3項及第15條第8項授權規定,研擬「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2草案,經陳報考試院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同意會銜,於今(112)年3月30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布施行。
  銓敘部表示,基於「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涉及各機關(構)實務運作並為廣納各界意見,於研議過程中除蒐集各主管機關意見外,亦與專家學者、公務員相關團體進行意見交流,以合理規範公務員行為義務;經參採各界意見後,就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須經同意範圍,界定代表服務機關(構)名義或使用服務機關(構)名稱及職稱,所發表與公務員個人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並就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與兼職應經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加以規定。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為利各機關(構)實務運作順遂及使公務員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銓敘部將舉辦宣導講習,說明服務法及2辦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公務同仁誤解或違反服務法規範;同時聽取公務同仁意見及瞭解機關(構)實務運作情形,以利適時作成相關補充解釋供各機關(構)或公務同仁遵循。(1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