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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研擬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

      考試院今(6)日召開第13屆第132次會議,就銓敘部陳報「建請本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並自民國112 年6 月1 日生效」進行討論。考試院黃院長提示,為落實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意旨,依銓敘部綜合評估公教人員保險法3項法定因子後,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並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銓敘部於會議中說明,公保年金制度自公教人員保險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後實施,為確保年金給付得以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爰設計「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當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須啟動調整機制,於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保準備金之財務盈虧3項法定因子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年金給付之調整比率。
        依主計總處112年發布之111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與公保年金制度實施後歷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累計成長率,其中105年度(7.4%)、106年度(6.74%)及107年度(5.31%)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均超過正5%,銓敘部已啟動年金給付調整機制,經評估前述3項法定因子,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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