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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

  為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符合人與事適切配合之宗旨,並利機關拔擢優秀人才,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考試院於今(112)年1月16日將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今(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銓敘部表示,有鑑於時代快速變遷,為有效提升政府施政績效,以回應人民提高服務品質的期待,本次修正旨在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等,於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此外,放寬任現職不滿1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均得辦理陞任,使績優人員陞遷不致受阻,符合功績原則,並營造更友善的生(收)養職場環境。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亦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1次以上者,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上開規定係考量前述違失行為程度輕重有別,其違失行為情節較重,已符合現行該法規定不得陞任要件者,如考績考列丙等、受免職處分或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等,已限制於一定期限內(1年至3年)不得陞任;至於違失行為情節較輕而未達現行規定不得陞任要件者,仍得陞任,除恐致外界批評外,也無法彰顯政府杜絕酒駕、性騷擾及跟蹤騷擾的政策意旨,故於本次修正中增訂上開規定,以回應社會對於公務人員品德操守的期待。另銓敘部也將積極配合陞遷法之修正研修陞遷法施行細則,儘速依規定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實施,以確實建立更完善之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保障公務人員陞遷權益。(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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