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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刊載「公務員服務法無恥,是謂國恥」,銓敘部回應說明

  針對媒體今(13)日登載「公務員服務法無恥,是謂國恥」文章,其中提及111年6月修正公布後的公務員服務法,刪除了公務員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一節,銓敘部表示,此一說法顯係曲解,上開服務法修正係將原本可能有所遺漏的規定,改為更周延完整的規範方式,修正前後公務員均仍負有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
  銓敘部說明,服務法之所以要刪除原第5條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文字,主要是因為公務員行為本來就不可以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而且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抽象文字,會有個人價值觀與認知上的差異,難以客觀判斷,所以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將原本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相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6條「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把無法逐一例示的情形,以一致的產生結果加以規範,也就是現行服務法第6條對於公務員應保持品位的義務,不僅是規定公務員不可以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造成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就是違反服務法規定。
  銓敘部進一步澄清,該部110年1月函報考試院審議的服務法修正草案中,前開條文即擬作如是修正,該草案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則是因為108年11月29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之框架性規範,爰依限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完成修法,立法過程與特定新聞事件無關。
  銓敘部最後強調,服務法修正前後對於公務員應保持其品位義務、維護公務紀律的精神,都沒有變更,所以服務法修正後,公務員仍然不可以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致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行為。(1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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