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29)日召開第13屆第176次會議,討論通過銓敘部陳報之「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將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調整4%,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銓敘部於上述調整方案中指出,為確保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得以適度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時,應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及教育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準備率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前於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自1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前一(110)年度為基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發布之11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為105.51,計算111年度及11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5.51%)已達啟動調整條件,經銓敘部循法定程序啟動調整機制,會同國防部及教育部,組成軍公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評估小組,於113年1月23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慎評估前述3項法定因子後,取得軍公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除)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幅度,採一致性調整4%之共識,並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銓敘部最後表示,本次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預計可適用人員,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並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分別約為18萬人、17萬人(部分人員兼具新舊制給與)。(113-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