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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布新聞稿指稱「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銓敘部回應說明

  針對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3/1)發布新聞稿,對於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與給付金額自113年起調整4%,指稱調整幅度應為7.2%一事。銓敘部表示,此一說法顯係誤解退撫法令有關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之規定。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上述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成長率之計算(自108年1月1日起算),是每年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前1年1月至12月止,共12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在累計成長率達5%時啟動調整機制。

  111年7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公告調整2%,是在考量自108年1月1日起算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計至110年為1.73%(以108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98.30,110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0,計算累計成長率為1.73%),尚未達正、負5%幅度,但每4年應予檢討的時程將屆,因此,在以保障領受人權益及提前反應物價指數成長之方向思考,針對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高2%(高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1.73%)。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以106年12月(單月)消費者物價指數97.35與110年12月(單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計算其間差異數為3.69,並據以指稱政府積欠退休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與退撫法令規定不合。

  本次(113年)調整則是在111年7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實施調高2%後,重新起算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調整前一(110)年度為基期,經計算至112年度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為5.51%),已達啟動條件,由銓敘部依法定程序,於113年1月23日召開軍公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評估小組會議,在審慎評估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法定因子,以及充分考量物價指數累積變動對於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影響的前提下,決定調整比率4%,再交由銓敘部擬具調整方案陳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以112年12月(單月)消費者物價指數達106.59,與110年12月(單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相比較,並稱已逾5.51%,實屬對退撫法令之誤解。(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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