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11)日召開第13屆第181次會議,就銓敘部陳報「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並自民國113年6月1日生效」,進行討論。考試院周副院長提示,為落實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意旨,依銓敘部綜合評估公教人員保險法3項法定因子後,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並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銓敘部說明,公保年金制度自公教人員保險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後實施,為確保年金給付得以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爰設計「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當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須啟動調整機制,於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保準備金之財務盈虧3項法定因子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年金給付之調整比率。
銓敘部表示,依主計總處113年發布之11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與公保年金制度實施後歷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其中103年度(5.51%)、104年度(5.51%)、108年度(7.33%)、109年度(7.59%)及110年度(5.51%)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均超過正5%,銓敘部已啟動年金給付調整機制,經評估前述3項法定因子,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依上開規劃之調整幅度,自113年6月1日生效。(1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