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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界對於退休公務人員年改重審處分附表審定金額,所提各項疑問及不明之處,銓敘部特別提出回應說明

   銓敘部首先澄清表示,退休公務人員年改重審處分附表計列的每月退休所得金額,依法都是照法定公式審定,從來都不會包含退休金調整方案計算的「實發金額」,因為該「審定金額」是做為每次調整方案的計算基準,因而是固定不變的。所以,年改重審處分附表的「審定金額」無誤,「實發金額」會照退休人員適用的調整方案並由資訊系統自動計算後,交由發放機關按月正確發放,請退休公務人員放心。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本次配合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修正規定,將退休所得替代率恢復按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為準,除了113年1月1日以後退休者,須另外計算每月退休所得外,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其「審定金額」都回復到原審定處分附表上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之「審定金額」,自然不會包含依退休金調整方案計算的「實發金額」。

  銓敘部也特別說明,為了讓退休人員了解此項規定,在每個人所發重審處分附表備註一,以及銓敘部115年6月8日部退三字第1155968007號通函說明中都有載明,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實發金額」應照表列「審定金額」另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已公布分別自111年7月1日(調增2%)及113年1月1日(調增4%)施行之調整方案,照退休人員所適用之調整比率調整後發給。技術上,也會透過資訊系統將調整後金額交由發放機關按月正確發放,不需要退休人員自行計算。

  調整方式具體說明如下:

1.111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生效者:因經歷2次調整,所以實發金額會依表列審定金額,先調高2%,再調高4%計算。假設表列審定金額為50000元,實發金額則為53040元(50000元x1.02x1.04)。

2.111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退休(職)生效者:因只經歷1次調整,所以實發金額會依表列審定金額,調高4%計算。假設表列審定金額為52000元,實發金額則為54080元(52000元x1.04)。

3.113年1月1日以後退休(職)生效者:因尚未經歷過調整,實發金額會依表列審定金額,無調整。

(1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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