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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政)務人員各項定期退撫給與自107年1月1日起改按月發放

銓敘部表示,公(政)務人員月退休(職)金及月撫慰金等定期退撫給與(以下簡稱各項定期退撫給與)自明(107)年1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放;各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都已依規定程序,與各代發金融機構洽妥發放事宜;退休(職)人員及遺族的定期退撫給與,將準時存入各人員指定帳戶。

銓敘部進一步指出,有鑑於退休公(政)務人員及其遺族的各項定期退撫給與原本由發放機關於每年1月16日及7月16日共發放2次,1次預發6個月。但因以上發放方式容易產生溢領情事,且考量國民年金、勞保年金及部分公保被保險人的公保養老年金都採按月發放,因此基於政府一體及整體財政調度的一致性,考試院已在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將各項定期退撫給與改採按月發放,並配合軍、教人員發放改革期程,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銓敘部還提醒,明年1月1日適逢國定假日,各發放機關應盡一切可能,在當日發放各項定期退撫給與,但如果因為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導致無法如期發放,則可能延後至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所以各領受人如遇有各項定期退撫給與未按時入帳的情形,請先向原發放(服務)機關查詢;如確因發放(服務)機關或支給機關礙於無法克服的困難而未如期入帳時,請各領受人稍稍等待些許時間,因各機關都會儘可能在1月1日當天,將各項定期退撫給與完成入帳手續;最遲1月2日即可入帳。至於公(政)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則將至明年7月1日起,再改為按月發給。(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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