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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針對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情形的澄清說明

針對今(11)日媒體報導「追討溢領退休金期限到,銓敘部沒追回半毛」等說法,銓敘部特別澄清表示,依106年5月12日施行的「公職人員年資併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曾採認該條例第2條所定相關社團年資,而且現在還在支領定期退離給與的退休公職人員,從該條例施行日起1年後(107年5月12日起),應由核發機關按扣除社團年資後,重新核計的退離給與發給。至於溢領金額追繳相關事項,則是由核發機關在該條例施行後1年內(107年5月11日以前),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溢領金額。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銓敘部已經依照前述條例規定,完成二階段的相關處分如下:

一、 為辦理前述退休(職)公(政)務人員退離給與的重行核算,銓敘部除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確實清查外,也函請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協助比對;在確定人數後,就逐一就個案重新審查並扣除相關社團年資,在107年4月份已經作成書面處分告知相關領受人從107年5月12日起,就應改按本部重新核算結果領受退離給與。

二、 至於相關領受人從退休(職)生效日到107年5月11日為止,溢領退離給與數額的計算,涉及多次待遇變更、優惠存款制度變革等情形,銓敘部已經函請臺灣銀行協助提供相關資料後,在107年5月11日以前,就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的全數個案作成書面處分,通知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社團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銓敘部最後表示,有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溢領退離給與的追繳事宜,銓敘部都依「公職人員年資併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辦理,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相關處分,並將持續進行追繳事宜,如果領受人或相關社團沒有在期限內返還,就會依規定移請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