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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針對媒體報導「外交部聘用趙怡翔為一等諮議,並出任駐美國代表處政治組組長,是否違反相關人事法令規定」一事提出說明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外交部聘用趙怡翔為一等諮議,並出任我駐美國代表處政治組組長職務一事,銓敘部今日回應表示,趙怡翔原係以其學經歷,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先後擔任國家安全會議簡任秘書、總統府簡任參議及外交部簡任秘書等機要職務。經瞭解其於外交部機要秘書職務離職後,係由該部再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以下簡稱駐外通則)第10條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為該部一等諮議。

依駐外通則規定,外交部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條例聘用專業人員;但依聘用條例規定,聘用人員不得擔任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且不得充任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等。以趙怡翔係經外交部聘用為一等諮議,且並非外交部及駐外機構編制表所定之職務;又以一等諮議非屬主管職務,因此,外交部視趙怡翔個人資歷,依駐外通則及聘用條例規定,決定是否聘用趙怡翔為一等諮議。

至駐美國代表處政治組組長部分,依駐外通則第4條規定,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因此,該編組表尚毋須送考試院核備。爰該政治組組長職務之性質,應由外交部或行政院認定並對外說明。(1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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