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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稱:「蘭嶼護理師搭黑鷹墜機,銓敘部拒發撫卹金」,與事實不符,銓敘部特別提出以下說明:

一、 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本案為107年2月5日發生,適用原撫卹法)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規定,以其死亡與涉公的程度區分為(1)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2)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3)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4)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6)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等6項事由,給與不同撫卹金。因公死亡適用何項事由,則由銓敘部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成員為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服務機關檢送亡故人員相關資料,本其專業及撫卹意旨,進行認定。

二、 公務人員實務上如確實奉派出勤而發生意外危險導致死亡者,以該任務是服務機關所指派,並附有佐證資料,審查小組均會據以認定屬因公死亡案件;至於執行是項任務以致亡故者究屬何種因公死亡情事,則須由審查小組依服務機關所送資料,進行綜合判斷後,覈實認定。

三、本案因係申請因公死亡最高撫卹金之「冒險犯難」,依規定服務機關須舉出事發當時確實屬於高度死亡可行性之危險情境,其仍奮不顧身投入勤務之具體事證。惟基於服務機關尚未提出完整之事證資料,且本案關於飛機失事原因,仍未經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調查結果,因此,本案尚無法依程序提請審查小組審議,亦未作成最終處分。從而媒體報導所載「銓敘部拒發撫卹金」,誠與事實不符,應屬誤解。(10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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