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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失能或死亡發給之慰問金 將研議放寬

       為落實照護公務人員權益,並激勵士氣,銓敘部研擬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主要為建議放寬意外的認定方式,以及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雖未住院但經就診治療者,均得請領受傷慰問金,並考量全面調高失能、死亡者之慰問金額度。
       銓敘部於報告中提出,現行慰問金發給辦法對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的定義,侷限在於突發性之外來危險,造成其因果關係的判斷,不易釐清,且各機關常反應有認定上的困難;另外各界亦有建議發給受傷慰問金的門檻,不宜限制一定醫療次數,否則有違即時慰問之意旨,因此,本次亦予研議放寬。又為因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致失能、死亡者,其發給慰問金最高額度自86年迄今已20年未調整,爰併建議全面提高失能及死亡慰問金額度,最高額度由原本的新臺幣300萬元調增至600萬元,希望能更有效兼顧慰問及照護的需求。
       考試院黃院長最後提示,目前研議中的慰問金辦法修正,期待能彰顯政府基於雇主立場,持續關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權益的保障,以及照護遺族的基本關懷。請銓敘部參考與會委員意見,儘速研議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進行審查。(1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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