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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說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民投票之相關規範

       今(12)日部分媒體針對總統臉書對公投案之呼籲,質疑其違反行政中立,銓敘部特就報導內容誤解部分予以澄清,並對行政機關就公投案表達政策立場是否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做相關說明。
       銓敘部表示,行政中立法僅第18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除此之外,總統及政務人員並非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其若就公投案公開表達立場,並無違法疑義。
       此外,針對行政機關就公投案表達政策立場是否有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之虞,銓敘部指出,公民投票係民眾針對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直接表達意見、行使直接民權的方式,而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投票案所涉及之重大政策,本於政策推動的權責,本有義務對外界說明並辯護政策立場,適時澄清相關資訊。因此,公務人員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政策立場者,不能認為是違反行政中立法之行為。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依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8項規定,行政機關有義務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另中選會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2項授權所訂「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亦規定,於舉辦公民投票發表會或辯論會時,如係公民依公投法經提議、連署等程序而提出之公民投票案,除由提案領銜人代表正方外,「立法院、行政院或依本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由此可知,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投票案所涉及之重大政策,基於政策推動的權責,本有義務對外界說明並辯護政策立場,適時澄清相關資訊。因此,公務人員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政策立場,是基於法規要求履行其職務,並無違法之處。
       銓敘部進一步指出,行政中立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其立法目的在於禁止公務人員藉由職權,具體明確下命或指示其權力所及之特定對象,要求(或要脅)為或不為特定的投票行為,例如:要求部屬或往來廠商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政黨或公民投票案。其「要求」與該「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存有因果關係,始有行政中立法第10條之適用。至於依照公民投票法及相關規定表達機關立場或意見,針對一般民眾之呼籲及說明,並無觸犯本條文之虞。
       最後針對媒體稱考試院預計於6月底前將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銓敘部表示,中立法之修正係於上屆考試院卸任前就納入109年立法計畫中,因此無涉任何個別公投案,亦無針對性。目前中立法修正草案仍在考試院研商程序中,並持續與各界交換意見,並無既定的修法時間表。另依各國實務,公務人員有義務提供正確資訊讓人民得以行使公民投票之權利。因此考試院未來對行政中立法之修正,也不會牴觸公民投票法的精神與相關規範。(1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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