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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及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2條第2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人事管理司第四科承辦人何佳倫(電話:02-82366676,傳真:02-82366679,電子郵件帳號:hjia@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